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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緝字第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田德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緝字第6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盧台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79號、第3662號、第472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1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台欣自民國壹佰零貳年伍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盧台欣因詐欺案件(99年度偵字第1979號、第3662號、第4720號),經檢察官起訴後(99年度易字第465 號),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嗣經本院發布通緝後,始於102 年2 月7 日緝獲。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於102 年2 月7 日執行羈押等情,此有本院卷宗可參。茲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因此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況被告所犯之詐欺犯行,業經本院於102 年4 月25日以102 年度易緝字第6 號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有該判決書附卷可查,目前尚未確定,若檢察官或被告提起上訴,為確保上訴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 年5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田德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緝字第6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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