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緝字第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緝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盧台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79號、第3662號、第472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1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台欣自民國壹佰零貳年伍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盧台欣因詐欺案件(99年度偵字第1979號、第3662號、第4720號),經檢察官起訴後(99年度易字第465 號),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嗣經本院發布通緝後,始於102 年2 月7 日緝獲。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於102 年2 月7 日執行羈押等情,此有本院卷宗可參。茲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因此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況被告所犯之詐欺犯行,業經本院於102 年4 月25日以102 年度易緝字第6 號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有該判決書附卷可查,目前尚未確定,若檢察官或被告提起上訴,為確保上訴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 年5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