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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9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陳銘勳張琇涵吳永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193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世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1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世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9 月2 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8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2 年8 月3 日上午9 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大城鄉○○村○○路00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稀釋後置於針筒內注射身體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為警徵得其同意後,於102 年8 月7 日上午9 時許,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大城分駐所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所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於102 年11月27日提起公訴後,被告蔡世豐業於102年12月12日死亡,此有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二林基督教醫院死亡證明書、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件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勳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吳永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93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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