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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0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余仕明林于人都韻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秉坤
選任辯護人
蔡其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9日102 年度訴字第14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秉坤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秉坤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40 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都韻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佳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0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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