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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王祥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69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石美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毒偵字第176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石美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祥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碧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1764號
    被      告  石美玲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社頭鄉○○村○○路0段000
                          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石美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令入觀
    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
    民國102 年1 月8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14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思悔改,復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 年8 月24
    或25日間某日中午12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社頭鄉○○村○
    ○路0 段000 巷0 號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錫箔
    紙上,再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 次。嗣為警於102 年8 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許,持
    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尿液鑑定許可書,在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
    局社頭分駐所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石美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其為
    警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有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
    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出具
    之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份附卷可稽,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
    此外,復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及全國施用毒品
    案件紀錄表等附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鄭安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賴惠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9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