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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23號

加重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德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223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姚致祥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572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姚致祥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姚致祥於民國102 年9 月13日晚間10時10分許,騎乘機車行經林榮亮所有、無人居住址設於彰化縣和美鎮○○路0 段000 號之庭園咖啡屋,見其內無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樹叢侵入入內(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起訴),徒手竊取鄭朝福所有、置放於咖啡屋庭院內之WD40潤滑油1 瓶、大理石切割機1 部及聞香1 盒,得手後隨即離去。嗣因林榮亮發覺遭竊,乃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姚致祥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榮亮於警詢中所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攝之照片在卷可資佐證,足見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既遂罪。公訴人雖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竊盜罪,然該條所謂之「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應係指為保護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之安全而裝設,故該條款所謂之「門扇、牆垣與其他安全設備」,均須與住宅、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有關者,始屬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499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8 號參照),本案被告行竊之地點為無人居住之庭園咖啡店,業如前述,揆之前揭說明,自與前揭加重竊盜罪之構成要件不合,公訴人前揭認定,自有誤會,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又被告前於96、97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年3 月確定,經接續執行,而於100 年1月14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0年3 月1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盛年,竟冀望不勞而獲取得他人財物,犯罪動機屬屬可議,造成被害人受有損害,但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又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願意原諒被告(偵查卷第42頁之和解書、本院卷第16頁之被害人查訪表),可認被告於犯後已知悔悟,並積極彌補損害,自應在量刑予以充分考量,而本案行竊地點為庭園咖啡屋,時間又是在夜間,此一犯罪情狀較為嚴重,而本案被告竊得之財物價值非高、被告自述已婚、育有2 子,1 個國中2 年級、1 個高中2 年級,其目前是從事臨時工,每月薪水約新臺幣2 萬多元之家庭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被告前有搶奪、侵占、竊盜等財產犯罪之前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00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穎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23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