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緝字第51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成哲
- 選任辯護人
- 王銘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89、390、69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成哲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 月,以延長1 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 審、第2 審以3 次為限,第3 審以1 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 次為限,第三審以1 次為限。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8 年,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 條第2 項、第3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周成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依被告之供述及卷內事證,認其所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核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105 年9 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5 年12月19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又本案被告所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本案業於105 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5 年12月20日宣判,衡情一般人於面臨此等刑度均有趨吉避凶之逃避心態,倘准以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再審酌本件雖已辯論終結並擬宣判,惟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況本件辯論終結、宣判後,仍有經上訴審理之可能性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復衡酌被告所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考量其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對其予以羈押處分,依比例原則,亦屬適當及必要,尚不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之。爰對被告裁定自105 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核無理由,不應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