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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94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王祥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594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洋毅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74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簡字第684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李洋毅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洋毅基於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起至105 年1 月14日止,以通訊軟體「LINE」傳訊之方式,向李宜松所經營之公眾得出入之六合彩投注站簽賭下注多次,其賭博方式係利用香港六合彩開獎之號碼對獎,自「01」至「49」等49個號碼中簽選號碼,以俗稱「二星」、「三星」、「四星」等方式簽注,若簽中,「二星」可得彩金新臺幣(下同)5,700 元,「三星」可得57,000元,「四星」則為750,000 元,若未簽中,賭金則歸李宜松及上游組頭所有,以此方式與李宜松賭博財物。因認被告李洋毅涉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賭博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且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者,始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項前段、第15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李洋毅涉犯上述賭博罪嫌,無非是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被告行動電話翻拍照片、現場照片為主要依據。被告李洋毅於本院審理時,雖對上揭公訴意旨所載之犯罪事實坦認不諱,惟查:

(一)被告行動電話翻拍照片11張(見偵卷第17-23 頁),為被告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即時通訊軟體「LINE」,與「阿欽」之傳訊紀錄,被告分別於12月31日、1 月7 日、1 月14日傳送號碼予「阿欽」,「阿欽」收到訊息後隨即將號碼謄寫於紙上記載日期,標注「欽」字,拍攝後將照片回傳被告;而被告上揭行動電話電話簿儲存「阿欽」之行動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號,業據被告於警詢坦認在卷(見偵卷第11頁背面),且該門號之申登人姓名為「林瑞欽」,有本院卷附該門號之中華電信資料查詢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並非李宜松,此與被告於警詢及偵訊陳稱:「我有簽注六合彩,向李宜松的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直接LINE給他簽賭號碼」等情不符(見偵卷第11頁、第37頁正、背面)。故該等照片與公訴意旨所載「被告透過LINE向李宜松多次簽注六合彩」之犯罪事實顯無關聯,遑論如何補強被告自白。

(二)另現場照片7 張(見偵卷第24-27 頁)不過為警執行搜索過程中所攝,而依現場扣得麻將、牌尺、門風骰、骰子等麻將相關物品(詳偵卷第1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亦與本案「以LINE簽賭六合彩」之起訴事實無關,而無從補強被告之自白。

(三)再者,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登人姓名確為李宜松,此有該門號之遠傳資料查詢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14 頁背面,第14頁背面顯示該門號仍在啟用中),惟遍查全卷檢察官未舉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曾以LINE傳訊簽賭號碼至李宜松之該門號。是除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外,別無其他證據可資補強而得確認是否與事實相符,當然不能以其自白為認定犯行之唯一證據。

四、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舉積極證據,無法勾稽被告自白於104 年12月31日起至105 年1 月14日止,以「LINE」傳訊之方式,向李宜松簽賭六合彩乙情,尚乏補強,僅憑被告自白不足以證明犯罪,揆諸前揭說明,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曉崙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祥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碧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94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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