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907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郅榮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6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郅榮與告訴人黃楷云於民國(下同)104 年5 月間某日起,一起合作至大陸地區廈門經營鋼琴教授與販售鋼琴為業,期間因經營理念不合,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意圖散布於眾而誹謗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微信軟體上如附表所示群組,以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辱罵或散布於眾,而指摘告訴人,以此方式足以毀損、貶損告訴人名譽之事,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310 條第2 項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又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304 條、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準(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837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再按有關網路犯罪管轄權之問題,有別於傳統犯罪地之認定,蓋網際網路不同於人類過去發展之各種網路系統(包括道路、語言、有線、無線傳播),藉由電腦超越國界快速聯繫之網路系統,一面壓縮相隔各處之人或機關之聯絡距離,一面擴大人類生存領域,產生新穎之虛擬空間。是故網路犯罪之管轄權問題,即生爭議。在學說上有採廣義說、狹義說、折衷說及專設網路管轄法院等四說,若採廣義說,則單純在網路上設置網頁,提供資訊或廣告,只要某地藉由電腦連繫該網頁,該法院即取得管轄權,如此幾乎在世界各地均有可能成為犯罪地,此已涉及各國司法審判權之問題,且對當事人及法院均有不便。若採狹義之管轄說,強調行為人之住居所、或網頁主機設置之位置等傳統管轄,又似過於僵化。又我國尚未有採專設網路管轄法院,即便採之,實益不大,亦緩不濟急,故今各國網路犯罪管轄權之通例,似宜採折衷之見解,亦即在尊重刑事訴訟法管轄權之傳統相關認定,避免當事人及法院之困擾外,尚應斟酌其他具體事件,如設置網頁、電子郵件主機所在地、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及其他有無實際交易地等相關情狀認定之(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361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張郅榮之住所、居所,分別係「澎湖縣」、「桃園巿」,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偵訊筆錄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住所、居所均非屬本院管轄。
㈡、就犯罪地言:
1.本件被告上網刊登資料地點,經被告自承係「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亦非於本院轄區。
2.而本件刊登在微信通訊軟體網站,該公司設址於大陸地區,依卷內資料所示,無從認定本件起訴所指被告上載之網路資料實際主機、網頁、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係於本院轄區,故本院並非犯罪行為地至明。
㈢、綜前開被告之住居所地、犯罪地均非於本院轄區內,要無疑問。從而公訴人聲請本院判決,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 間│ 群組名稱 │ 文字內容 │ 所犯法條 │ ├──┼────┼──────┼────────────┼─────────┤ │一 │104年12 │兩岸一家親 │求助大家,公司被黃楷云搬│刑法第310條第2項。│ │ │月29日 │ │空了,想請問大家的想法。│ │ │ │ │ │私訊我聊。謝謝。黃楷云也│ │ │ │ │ │在這個群組。請大家小心。│ │ ├──┼────┼──────┼────────────┼─────────┤ │二 │104年12 │帶煙酒香菇 │黃楷云盜賣樂器。 │刑法第310條第2項。│ │ │月30日 │ │ │ │ ├──┼────┼──────┼────────────┼─────────┤ │三 │105年2月│龍山樂團 │琴放在這邊我比任何人都急│刑法第310條第2項。│ │ │29日 │ │。黃楷云有妳的琴或出的錢│ │ │ │ │ │嗎?琴賣出去了才有錢。公│ │ │ │ │ │司才能運作。妳捲款又盜賣│ │ │ │ │ │鋼琴太黑心。 │ │ ├──┼────┼──────┼────────────┼─────────┤ │四 │105年3月│龍山樂團 │黃楷云把學費都侵吞走了。│刑法第310條第2項。│ │ │5日 │ │惡人是黃楷云。 │ │ ├──┼────┼──────┼────────────┼─────────┤ │五 │105年3月│樂品人生 │音樂云,是惡人,大家小心│刑法第309條第1項。│ │ │16日 │ │。 │ │ ├──┼────┼──────┼────────────┼─────────┤ │六 │105年3月│臺灣同鄉文化│大家小心這個人,偷我12架│刑法第310條第2項。│ │ │21日 │經濟組 │鋼琴。 │ │ ├──┼────┼──────┼────────────┼─────────┤ │七 │105年5月│兩岸一家親 │黃楷云偷搬我鋼琴,侵占公│刑法第310條第2項。│ │ │14日 │ │款。 │ │ ├──┼────┼──────┼────────────┼─────────┤ │八 │105年5月│樂品人生 │我也舉報壹個臺灣彰化二林│刑法第310條第2項。│ │ │26日 │ │農村人,以少許的金額招合│ │ │ │ │ │伙,為了撤資趁我不在廈門│ │ │ │ │ │偷搬走十二架鋼琴和九架電│ │ │ │ │ │子琴,並且把學生帶走。我│ │ │ │ │ │的學費也吞了。善意的提醒│ │ │ │ │ │各位同業,千萬不要再有人│ │ │ │ │ │被騙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