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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22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黃士瑋黃士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易字第1223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啟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1669 號),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上午11 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翁婉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內容:

一、主 文:張啟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張啟義基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年2月25或26日下午5、6時許,在彰化縣○○鎮○○路000 號其任職之「成泰消防公司」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張啟義於106年2月28日下午4時45分許接受尿液採集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得上訴。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黃士瑋

  書記官 陳文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223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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