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3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紀佳良陳明照王祥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卓義倫
選任辯護人
吳常銘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9 月30日106 年度訴字第734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7437、743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卓義倫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卓義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34 號第一審判決,雖於上訴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稱不服判決,理由後補等語,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爰依上述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陳明照

法 官 王祥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碧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34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