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302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CAPAR MURAT(中譯名:木拉特)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偵緝字第5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CAPAR MURAT犯如附表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CAPAR MURAT(中譯名:木拉特)係址設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巷00號「好吃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好吃公司)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竟為下列犯行,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課徵查核之正確性:
㈠基於將明知不實之事項記入帳冊、業務登載不實與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自民國103年11月間起至104年10月間止,明知好吃公司與魔豆異國料理有限公司(下稱魔豆公司,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間並無進貨之事實,仍取具魔豆公司所開立,銷售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6,366元之不實統一發票計31紙,委由不知情之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員記入好吃公司帳冊,充當好吃公司進項憑證,分6期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稅額238,020元(詳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㈡又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業務登載不實與幫助逃漏稅捐之
犯意,自103年11月間起至104年10月間止,明知好吃公司並
無銷貨予安拿朵利亞冰淇淋有限公司(下稱安拿朵利亞公司
,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106年10月25日以106年度偵字第25292號為緩起訴
處分)之事實,竟分別虛偽填製銷售額共計4,704,528元之
不實統一發票計31紙,交予安拿朵利亞公司充作進項憑證,
並委由不知情之上開會計師事務所員工分6期代為向稅捐機
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安拿朵利亞公司逃漏營業稅計
235,228元(詳如附表二)。
二、本件判決所依據之證據如下:
㈠被告木拉特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自白。
㈡證人即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胡湘寧偵查中證述。
㈢好吃公司涉嫌取具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被告居留證
影本、綜合所得稅-外僑申報核定系統IFX資料(好吃公司、
魔豆公司及安拿朵利亞公司)、營業人暨扣繳單位稅籍查詢
列印、好吃公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好吃公司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好吃
公司、魔豆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好吃
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好吃公司、魔豆公司)、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好吃公司、魔豆公司及安拿朵利亞公
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年8月11日中區國稅彰化銷售字
第1050254918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105年12月1
日中區國稅雲林銷售字第1050304639號、中區國稅雲林銷售
字第1050303778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好吃公司說明書及106
年5月16日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1060604120號刑事案件報
告書。
㈣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三、論罪部分: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就
犯罪事實㈠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
之事項計入帳冊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
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就犯罪事實㈡所為
,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載會計
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均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人員
製作相關申報書並持以申報,均為間接正犯。被告就附表一
所示各期申報,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明知不實之事項計入帳冊罪,以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應依想像競合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記入帳冊不實罪;就附表二各期申報,亦分別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載會計憑
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
競合犯,各應從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會計
憑證不實罪。
㈢查營利事業營業稅申報以每2月為一期,於各期申報完成後
,申報行為即已結束,是以每一申報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
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及論理上,難
認多期逃漏營業稅之行為,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
院105年度臺上字第276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就附表
一、二所犯各6次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計入帳冊不實罪
及同法第71條第1款填載會計憑證不實罪間,犯意各別,行
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要旨認被告各
次申報行為,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容有未恰,併此
敘明。
㈣再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要旨就犯罪事實㈠部分,雖漏未論及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記入帳冊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
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等罪名,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經起訴,且公訴檢察官亦當庭
補充此部分法條,並經本院諭知被告新罪名,令其有為自己
辯護之機會(參見本院卷第21頁至同頁背面),本院自應予
以審理,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雖因上開犯行,妨害我國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課
徵查核之正確性,而有害於公益,但無前科,素行尚佳,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且係外國人來臺開設公
司販售冰淇淋謀生,因一時不諳我國稅捐及商業會計相關法
令而觸法,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高中畢業,
未婚,為好吃公司負責人,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與手段,
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無前科,自始坦承犯行,已如前述,本院認其因一時失
慮,誤蹈法網,經此偵、審訴訟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當已
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以勵自新。
六、被告行為後,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
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
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定修正後有關沒收
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自無庸比較新舊法。復按犯
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
(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
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
受利得之剝奪。為落實刑法沒收制度澈底剝奪不法利得、杜
絕犯罪誘因之本旨,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已擴大沒收之主
體,除於第1項規定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並
於第2項規定第三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包括明知他人違
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
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而他人因而取得犯
罪所得時,均得沒收之,避免該第三人因此而獲利。但為符
比例原則,並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調節沒收之嚴苛性,
新修正刑法增訂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有關宣告沒
收或追徵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
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法院
得不予宣告或酌減之。另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其立法意旨乃在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
亦即相較於國庫沒收,發還被害人居於優先地位。蓋利得既
來自被害人,自應發還被害人,如此符合利得沒收追求回復
正常財產程序,一方面可避免國家與民爭利,另一方面亦使
被沒收人不必為行為人犯行造成之財產變動,承擔二次財產
支付義務。依該規定之立法理由,其係參考德國刑法第73條
第1項發還被害人條款所增訂,而德國實務關於此條款之適
用,發生被告未申報關稅而節省支出之犯罪所得,究應宣告
追徵至司法國庫,抑或應優先發還稅捐國庫之爭議,其爭點
在於國家之稅捐請求權能否依德國刑法第73條第1項發還被
害人條款,排除犯罪所得沒收之宣告?關此,德國聯邦最高
法院及學者主流見解採肯定說,認稅捐國庫得成為德國刑法
第73條第1項所稱之被害人,因此於稅捐犯罪通常不應宣告
沒收犯罪所得;雖有論者採否定說,認德國刑法被害人優先
條款,乃以私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對象,而非針對國家之
公法請求權,因此無此條款之適用,但否定說最後亦認應適
用德國刑法第73條c過苛調節條款,避免被沒收人因稅捐請
求權和犯罪所得沒收而遭受雙重負擔。我國本次修正刑法沒
收規定,既參考德國刑法第73條第1項、第73條c,增訂第38
條之1第5項被害人優先規定及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
,復揆諸被害人優先規定,其規範目的之一在使被沒收人不
必為行為人犯行造成之財產變動,承擔二次財產支付義務,
基於比較法解釋及目的解釋,對於逃漏稅捐犯罪之犯罪所得
,自應妥為運用過苛調節條款,避免被沒收人因稅稽機關基
於稅捐法上請求權追繳稅款,及法院依刑法規定宣告沒收犯
罪所得,致其遭受雙重負擔。本件被告就犯罪事實㈠部分,
雖使好吃公司逃漏稅額238,020元,但稅捐機關仍可依法予
以核課補徵,因此,透過稅捐機關對好吃公司補徵稅款,已
足剝奪其逃漏稅捐所得之財產上利益,是若再對被告宣告沒
收或追徵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將使該公司遭受雙重負擔,
容屬過苛,爰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至被告幫助安拿朵利亞公司逃漏營業稅235,22
8元部分,依卷內事證,並無法證明被告有因此實際獲利,
難認有犯罪所得,自不得併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實際業務負責人之刑罰)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好吃公司逃漏稅捐部分):
┌──┬──────┬───┬─────┬──────┬─────┐
│編號│開立統一發票│發票日│ 發票字軌 │ 銷售額 │ 稅 額 │
│ │公司名稱 │期 │ │(新臺幣) │(新臺幣)│
├──┼──────┼───┼─────┼──────┼─────┤
│1 │魔豆公司 │10311 │CZ00000000│52,100元 │2,605元 │
├──┼──────┼───┼─────┼──────┼─────┤
│2 │同上 │10311 │CZ00000000│51,150元 │2,558元 │
├──┼──────┼───┼─────┼──────┼─────┤
│3 │同上 │10312 │CZ00000000│54,350元 │2,717元 │
├──┼──────┼───┼─────┼──────┼─────┤
│4 │同上 │10312 │CZ00000000│55,760元 │2,788元 │
├──┼──────┼───┼─────┼──────┼─────┤
│ │ │ │小計 │213,360元 │10,713元 │
├──┼──────┼───┼─────┼──────┼─────┤
│5 │魔豆公司 │10401 │NN00000000│182,500元 │9,125元 │
├──┼──────┼───┼─────┼──────┼─────┤
│6 │同上 │10401 │NN00000000│179,300元 │8,965元 │
├──┼──────┼───┼─────┼──────┼─────┤
│7 │同上 │10401 │NN00000000│184,700元 │9,235元 │
├──┼──────┼───┼─────┼──────┼─────┤
│8 │同上 │10402 │NN00000000│198,700元 │9,935元 │
├──┼──────┼───┼─────┼──────┼─────┤
│9 │同上 │10402 │NN00000000│194,600元 │9,730元 │
├──┼──────┼───┼─────┼──────┼─────┤
│ │ │ │小計 │939,800元 │46,990元 │
├──┼──────┼───┼─────┼──────┼─────┤
│10 │魔豆公司 │10403 │PG00000000│167,500元 │8,375元 │
├──┼──────┼───┼─────┼──────┼─────┤
│11 │同上 │10403 │PG00000000│185,600元 │9,280元 │
├──┼──────┼───┼─────┼──────┼─────┤
│12 │同上 │10403 │PG00000000│173,524元 │8,676元 │
├──┼──────┼───┼─────┼──────┼─────┤
│13 │同上 │10404 │PG00000000│151,830元 │7,592元 │
├──┼──────┼───┼─────┼──────┼─────┤
│14 │同上 │10404 │PG00000000│207,546元 │10,377元 │
├──┼──────┼───┼─────┼──────┼─────┤
│ │ │ │小計 │886,000元 │44,300元 │
├──┼──────┼───┼─────┼──────┼─────┤
│15 │魔豆公司 │10405 │QA00000000│256,400元 │12,820元 │
├──┼──────┼───┼─────┼──────┼─────┤
│16 │同上 │10405 │QA00000000│186,480元 │9,324元 │
├──┼──────┼───┼─────┼──────┼─────┤
│17 │同上 │10405 │QA00000000│112,530元 │5,627元 │
├──┼──────┼───┼─────┼──────┼─────┤
│18 │同上 │10406 │QA00000000│201,600元 │10,080元 │
├──┼──────┼───┼─────┼──────┼─────┤
│19 │同上 │10406 │QA00000000│170,050元 │8,503元 │
├──┼──────┼───┼─────┼──────┼─────┤
│ │ │ │小計 │927,060元 │46,354元 │
├──┼──────┼───┼─────┼──────┼─────┤
│20 │魔豆公司 │10407 │QU00000000│112,535元 │5,627元 │
├──┼──────┼───┼─────┼──────┼─────┤
│21 │同上 │10407 │QU00000000│174,330元 │8,717元 │
├──┼──────┼───┼─────┼──────┼─────┤
│22 │同上 │10407 │QU00000000│201,563元 │10,078元 │
├──┼──────┼───┼─────┼──────┼─────┤
│23 │同上 │10408 │QU00000000│110,683元 │5,534元 │
├──┼──────┼───┼─────┼──────┼─────┤
│24 │同上 │10408 │QU00000000│105,886元 │5,294元 │
├──┼──────┼───┼─────┼──────┼─────┤
│25 │同上 │10408 │QU00000000│101,558元 │5,078元 │
├──┼──────┼───┼─────┼──────┼─────┤
│ │ │ │小計 │806,555元 │40,328元 │
├──┼──────┼───┼─────┼──────┼─────┤
│26 │魔豆公司 │10409 │RN00000000│113,598元 │5,680元 │
├──┼──────┼───┼─────┼──────┼─────┤
│27 │同上 │10409 │RN00000000│175,983元 │8,799元 │
├──┼──────┼───┼─────┼──────┼─────┤
│28 │同上 │10409 │RN00000000│210,567元 │10,528元 │
├──┼──────┼───┼─────┼──────┼─────┤
│29 │同上 │10410 │RN00000000│103,586元 │5,179元 │
├──┼──────┼───┼─────┼──────┼─────┤
│30 │同上 │10410 │RN00000000│159,831元 │7,992元 │
├──┼──────┼───┼─────┼──────┼─────┤
│31 │同上 │10410 │RN00000000│224,026元 │11,202元 │
├──┼──────┼───┼─────┼──────┼─────┤
│ │ │ │小計 │987,591元 │49,380元 │
├──┼──────┼───┼─────┼──────┼─────┤
│ │ │ │合計 │4,760,366元 │238,020元 │
│ │ │ │ │ │ │
└──┴──────┴───┴─────┴──────┴─────┘
附表二(幫助安拿朵利亞公司逃漏稅捐部分):
┌──┬──────┬───┬─────┬──────┬─────┐
│編號│收受統一發票│發票日│ 發票字軌 │ 銷售額 │ 稅 額 │
│ │公司名稱 │期 │ │(新臺幣) │(新臺幣)│
├──┼──────┼───┼─────┼──────┼─────┤
│1 │安拿朵利亞公│10311 │CZ00000000│51,800元 │2,590元 │
│ │司 │ │ │ │ │
├──┼──────┼───┼─────┼──────┼─────┤
│2 │同上 │10311 │CZ00000000│54,000元 │2,700元 │
├──┼──────┼───┼─────┼──────┼─────┤
│3 │同上 │10312 │CZ00000000│53,500元 │2,675元 │
├──┼──────┼───┼─────┼──────┼─────┤
│4 │同上 │10312 │CZ00000000│52,040元 │2,602元 │
├──┼──────┼───┼─────┼──────┼─────┤
│ │ │ │小計 │211,340元 │10,567元 │
├──┼──────┼───┼─────┼──────┼─────┤
│5 │安拿朵利亞公│10401 │NN00000000│185,000元 │9,250元 │
│ │司 │ │ │ │ │
├──┼──────┼───┼─────┼──────┼─────┤
│6 │同上 │10401 │NN00000000│176,600元 │8,830元 │
├──┼──────┼───┼─────┼──────┼─────┤
│7 │同上 │10401 │NN00000000│191,300元 │9,565元 │
├──┼──────┼───┼─────┼──────┼─────┤
│8 │同上 │10402 │NN00000000│189,500元 │9,475元 │
├──┼──────┼───┼─────┼──────┼─────┤
│9 │同上 │10402 │NN00000000│198,600元 │9,930元 │
├──┼──────┼───┼─────┼──────┼─────┤
│ │ │ │小計 │941,000元 │47,050元 │
├──┼──────┼───┼─────┼──────┼─────┤
│10 │安拿朵利亞公│10403 │PG00000000│173,180元 │8,659元 │
│ │司 │ │ │ │ │
├──┼──────┼───┼─────┼──────┼─────┤
│11 │同上 │10403 │PG00000000│188,300元 │9,415元 │
├──┼──────┼───┼─────┼──────┼─────┤
│12 │同上 │10403 │PG00000000│177,300元 │8,865元 │
├──┼──────┼───┼─────┼──────┼─────┤
│13 │同上 │10404 │PG00000000│159,220元 │7,961元 │
├──┼──────┼───┼─────┼──────┼─────┤
│14 │同上 │10404 │PG00000000│177,000元 │8,850元 │
├──┼──────┼───┼─────┼──────┼─────┤
│ │ │ │小計 │875,000元 │43,750元 │
├──┼──────┼───┼─────┼──────┼─────┤
│15 │安拿朵利亞公│10405 │QA00000000│28,300元 │14,150元 │
│ │司 │ │ │ │ │
├──┼──────┼───┼─────┼──────┼─────┤
│16 │同上 │10405 │QA00000000│192,000元 │9,600元 │
├──┼──────┼───┼─────┼──────┼─────┤
│17 │同上 │10406 │QA00000000│128,600元 │6,430元 │
├──┼──────┼───┼─────┼──────┼─────┤
│18 │同上 │10406 │QA00000000│205,900元 │10,295元 │
├──┼──────┼───┼─────┼──────┼─────┤
│19 │同上 │10406 │QA00000000│119,000元 │5,950元 │
├──┼──────┼───┼─────┼──────┼─────┤
│ │ │ │小計 │928,500元 │46,425元 │
├──┼──────┼───┼─────┼──────┼─────┤
│20 │安拿朵利亞公│10407 │QU00000000│120,583元 │6,029元 │
│ │司 │ │ │ │ │
├──┼──────┼───┼─────┼──────┼─────┤
│21 │同上 │10407 │QU00000000│110,662元 │5,533元 │
├──┼──────┼───┼─────┼──────┼─────┤
│22 │同上 │10408 │QU00000000│105,775元 │5,289元 │
├──┼──────┼───┼─────┼──────┼─────┤
│23 │同上 │10408 │QU00000000│210,550元 │10,528元 │
├──┼──────┼───┼─────┼──────┼─────┤
│24 │同上 │10408 │QU00000000│102,875元 │5,144元 │
├──┼──────┼───┼─────┼──────┼─────┤
│25 │同上 │10408 │QU00000000│173,090元 │8,655元 │
├──┼──────┼───┼─────┼──────┼─────┤
│ │ │ │小計 │823,535元 │41,178元 │
├──┼──────┼───┼─────┼──────┼─────┤
│26 │安拿朵利亞公│10409 │RN00000000│115,358元 │5,768元 │
│ │司 │ │ │ │ │
├──┼──────┼───┼─────┼──────┼─────┤
│27 │同上 │10409 │RN00000000│210,114元 │10,506元 │
├──┼──────┼───┼─────┼──────┼─────┤
│28 │同上 │10410 │RN00000000│176,977元 │8,849元 │
├──┼──────┼───┼─────┼──────┼─────┤
│29 │同上 │10410 │RN00000000│160,387元 │8,019元 │
├──┼──────┼───┼─────┼──────┼─────┤
│30 │同上 │10410 │RN00000000│105,311元 │5,266元 │
├──┼──────┼───┼─────┼──────┼─────┤
│31 │同上 │10410 │RN00000000│157,006元 │7,850元 │
├──┼──────┼───┼─────┼──────┼─────┤
│ │ │ │小計 │925,153元 │46,258元 │
├──┼──────┼───┼─────┼──────┼─────┤
│ │ │ │合計 │4,704,528元 │235,228元 │
└──┴──────┴───┴─────┴──────┴─────┘
附表三:
┌──┬─────────┬──────────────────┐
│編號│犯 罪 事 實 │主 文│
├──┼─────────┼──────────────────┤
│1 │附表一編號1至4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2 │附表一編號5至9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3 │附表一編號10至14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4 │附表一編號15至19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5 │附表一編號20至25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6 │附表一編號26至31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7 │附表二編號1至4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8 │附表二編號5至9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9 │附表二編號10至14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10 │附表二編號15至19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11 │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附表二編號20至25 │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12 │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附表二編號26至31 │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