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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02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梁晉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302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CAPAR MURAT(中譯名:木拉特)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偵緝字第5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CAPAR MURAT犯如附表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CAPAR MURAT(中譯名:木拉特)係址設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巷00號「好吃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好吃公司)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竟為下列犯行,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課徵查核之正確性:

㈠基於將明知不實之事項記入帳冊、業務登載不實與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自民國103年11月間起至104年10月間止,明知好吃公司與魔豆異國料理有限公司(下稱魔豆公司,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間並無進貨之事實,仍取具魔豆公司所開立,銷售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6,366元之不實統一發票計31紙,委由不知情之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員記入好吃公司帳冊,充當好吃公司進項憑證,分6期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稅額238,020元(詳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㈡又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業務登載不實與幫助逃漏稅捐之
    犯意,自103年11月間起至104年10月間止,明知好吃公司並
    無銷貨予安拿朵利亞冰淇淋有限公司(下稱安拿朵利亞公司
    ,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106年10月25日以106年度偵字第25292號為緩起訴
    處分)之事實,竟分別虛偽填製銷售額共計4,704,528元之
    不實統一發票計31紙,交予安拿朵利亞公司充作進項憑證,
    並委由不知情之上開會計師事務所員工分6期代為向稅捐機
    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安拿朵利亞公司逃漏營業稅計
    235,228元(詳如附表二)。
二、本件判決所依據之證據如下:
  ㈠被告木拉特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自白。
  ㈡證人即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胡湘寧偵查中證述。
  ㈢好吃公司涉嫌取具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被告居留證
    影本、綜合所得稅-外僑申報核定系統IFX資料(好吃公司、
    魔豆公司及安拿朵利亞公司)、營業人暨扣繳單位稅籍查詢
    列印、好吃公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好吃公司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好吃
    公司、魔豆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好吃
    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好吃公司、魔豆公司)、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好吃公司、魔豆公司及安拿朵利亞公
    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年8月11日中區國稅彰化銷售字
    第1050254918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105年12月1
    日中區國稅雲林銷售字第1050304639號、中區國稅雲林銷售
    字第1050303778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好吃公司說明書及106
    年5月16日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1060604120號刑事案件報
    告書。
  ㈣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三、論罪部分: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就
    犯罪事實㈠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
    之事項計入帳冊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
    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就犯罪事實㈡所為
    ,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載會計
    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均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人員
    製作相關申報書並持以申報,均為間接正犯。被告就附表一
    所示各期申報,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明知不實之事項計入帳冊罪,以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應依想像競合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記入帳冊不實罪;就附表二各期申報,亦分別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載會計憑
    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
    競合犯,各應從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會計
    憑證不實罪。
  ㈢查營利事業營業稅申報以每2月為一期,於各期申報完成後
    ,申報行為即已結束,是以每一申報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
    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及論理上,難
    認多期逃漏營業稅之行為,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
    院105年度臺上字第276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就附表
    一、二所犯各6次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計入帳冊不實罪
    及同法第71條第1款填載會計憑證不實罪間,犯意各別,行
    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要旨認被告各
    次申報行為,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容有未恰,併此
    敘明。
  ㈣再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要旨就犯罪事實㈠部分,雖漏未論及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記入帳冊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
    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等罪名,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經起訴,且公訴檢察官亦當庭
    補充此部分法條,並經本院諭知被告新罪名,令其有為自己
    辯護之機會(參見本院卷第21頁至同頁背面),本院自應予
    以審理,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雖因上開犯行,妨害我國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課
    徵查核之正確性,而有害於公益,但無前科,素行尚佳,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且係外國人來臺開設公
    司販售冰淇淋謀生,因一時不諳我國稅捐及商業會計相關法
    令而觸法,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高中畢業,
    未婚,為好吃公司負責人,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與手段,
    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無前科,自始坦承犯行,已如前述,本院認其因一時失
    慮,誤蹈法網,經此偵、審訴訟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當已
    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以勵自新。
六、被告行為後,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
    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
    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定修正後有關沒收
    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自無庸比較新舊法。復按犯
    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
    (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
    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
    受利得之剝奪。為落實刑法沒收制度澈底剝奪不法利得、杜
    絕犯罪誘因之本旨,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已擴大沒收之主
    體,除於第1項規定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並
    於第2項規定第三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包括明知他人違
    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
    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而他人因而取得犯
    罪所得時,均得沒收之,避免該第三人因此而獲利。但為符
    比例原則,並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調節沒收之嚴苛性,
    新修正刑法增訂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有關宣告沒
    收或追徵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
    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法院
    得不予宣告或酌減之。另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其立法意旨乃在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
    亦即相較於國庫沒收,發還被害人居於優先地位。蓋利得既
    來自被害人,自應發還被害人,如此符合利得沒收追求回復
    正常財產程序,一方面可避免國家與民爭利,另一方面亦使
    被沒收人不必為行為人犯行造成之財產變動,承擔二次財產
    支付義務。依該規定之立法理由,其係參考德國刑法第73條
    第1項發還被害人條款所增訂,而德國實務關於此條款之適
    用,發生被告未申報關稅而節省支出之犯罪所得,究應宣告
    追徵至司法國庫,抑或應優先發還稅捐國庫之爭議,其爭點
    在於國家之稅捐請求權能否依德國刑法第73條第1項發還被
    害人條款,排除犯罪所得沒收之宣告?關此,德國聯邦最高
    法院及學者主流見解採肯定說,認稅捐國庫得成為德國刑法
    第73條第1項所稱之被害人,因此於稅捐犯罪通常不應宣告
    沒收犯罪所得;雖有論者採否定說,認德國刑法被害人優先
    條款,乃以私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對象,而非針對國家之
    公法請求權,因此無此條款之適用,但否定說最後亦認應適
    用德國刑法第73條c過苛調節條款,避免被沒收人因稅捐請
    求權和犯罪所得沒收而遭受雙重負擔。我國本次修正刑法沒
    收規定,既參考德國刑法第73條第1項、第73條c,增訂第38
    條之1第5項被害人優先規定及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
    ,復揆諸被害人優先規定,其規範目的之一在使被沒收人不
    必為行為人犯行造成之財產變動,承擔二次財產支付義務,
    基於比較法解釋及目的解釋,對於逃漏稅捐犯罪之犯罪所得
    ,自應妥為運用過苛調節條款,避免被沒收人因稅稽機關基
    於稅捐法上請求權追繳稅款,及法院依刑法規定宣告沒收犯
    罪所得,致其遭受雙重負擔。本件被告就犯罪事實㈠部分,
    雖使好吃公司逃漏稅額238,020元,但稅捐機關仍可依法予
    以核課補徵,因此,透過稅捐機關對好吃公司補徵稅款,已
    足剝奪其逃漏稅捐所得之財產上利益,是若再對被告宣告沒
    收或追徵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將使該公司遭受雙重負擔,
    容屬過苛,爰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至被告幫助安拿朵利亞公司逃漏營業稅235,22
    8元部分,依卷內事證,並無法證明被告有因此實際獲利,
    難認有犯罪所得,自不得併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實際業務負責人之刑罰)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好吃公司逃漏稅捐部分):
┌──┬──────┬───┬─────┬──────┬─────┐
│編號│開立統一發票│發票日│ 發票字軌 │ 銷售額     │ 稅  額   │
│    │公司名稱    │期    │          │(新臺幣)  │(新臺幣)│
├──┼──────┼───┼─────┼──────┼─────┤
│1   │魔豆公司    │10311 │CZ00000000│52,100元    │2,605元   │
├──┼──────┼───┼─────┼──────┼─────┤
│2   │同上        │10311 │CZ00000000│51,150元    │2,558元   │
├──┼──────┼───┼─────┼──────┼─────┤
│3   │同上        │10312 │CZ00000000│54,350元    │2,717元   │
├──┼──────┼───┼─────┼──────┼─────┤
│4   │同上        │10312 │CZ00000000│55,760元    │2,788元   │
├──┼──────┼───┼─────┼──────┼─────┤
│    │            │      │小計      │213,360元   │10,713元  │
├──┼──────┼───┼─────┼──────┼─────┤
│5   │魔豆公司    │10401 │NN00000000│182,500元   │9,125元   │
├──┼──────┼───┼─────┼──────┼─────┤
│6   │同上        │10401 │NN00000000│179,300元   │8,965元   │
├──┼──────┼───┼─────┼──────┼─────┤
│7   │同上        │10401 │NN00000000│184,700元   │9,235元   │
├──┼──────┼───┼─────┼──────┼─────┤
│8   │同上        │10402 │NN00000000│198,700元   │9,935元   │
├──┼──────┼───┼─────┼──────┼─────┤
│9   │同上        │10402 │NN00000000│194,600元   │9,730元   │
├──┼──────┼───┼─────┼──────┼─────┤
│    │            │      │小計      │939,800元   │46,990元  │
├──┼──────┼───┼─────┼──────┼─────┤
│10  │魔豆公司    │10403 │PG00000000│167,500元   │8,375元   │
├──┼──────┼───┼─────┼──────┼─────┤
│11  │同上        │10403 │PG00000000│185,600元   │9,280元   │
├──┼──────┼───┼─────┼──────┼─────┤
│12  │同上        │10403 │PG00000000│173,524元   │8,676元   │
├──┼──────┼───┼─────┼──────┼─────┤
│13  │同上        │10404 │PG00000000│151,830元   │7,592元   │
├──┼──────┼───┼─────┼──────┼─────┤
│14  │同上        │10404 │PG00000000│207,546元   │10,377元  │
├──┼──────┼───┼─────┼──────┼─────┤
│    │            │      │小計      │886,000元   │44,300元  │
├──┼──────┼───┼─────┼──────┼─────┤
│15  │魔豆公司    │10405 │QA00000000│256,400元   │12,820元  │
├──┼──────┼───┼─────┼──────┼─────┤
│16  │同上        │10405 │QA00000000│186,480元   │9,324元   │
├──┼──────┼───┼─────┼──────┼─────┤
│17  │同上        │10405 │QA00000000│112,530元   │5,627元   │
├──┼──────┼───┼─────┼──────┼─────┤
│18  │同上        │10406 │QA00000000│201,600元   │10,080元  │
├──┼──────┼───┼─────┼──────┼─────┤
│19  │同上        │10406 │QA00000000│170,050元   │8,503元   │
├──┼──────┼───┼─────┼──────┼─────┤
│    │            │      │小計      │927,060元   │46,354元  │
├──┼──────┼───┼─────┼──────┼─────┤
│20  │魔豆公司    │10407 │QU00000000│112,535元   │5,627元   │
├──┼──────┼───┼─────┼──────┼─────┤
│21  │同上        │10407 │QU00000000│174,330元   │8,717元   │
├──┼──────┼───┼─────┼──────┼─────┤
│22  │同上        │10407 │QU00000000│201,563元   │10,078元  │
├──┼──────┼───┼─────┼──────┼─────┤
│23  │同上        │10408 │QU00000000│110,683元   │5,534元   │
├──┼──────┼───┼─────┼──────┼─────┤
│24  │同上        │10408 │QU00000000│105,886元   │5,294元   │
├──┼──────┼───┼─────┼──────┼─────┤
│25  │同上        │10408 │QU00000000│101,558元   │5,078元   │
├──┼──────┼───┼─────┼──────┼─────┤
│    │            │      │小計      │806,555元   │40,328元  │
├──┼──────┼───┼─────┼──────┼─────┤
│26  │魔豆公司    │10409 │RN00000000│113,598元   │5,680元   │
├──┼──────┼───┼─────┼──────┼─────┤
│27  │同上        │10409 │RN00000000│175,983元   │8,799元   │
├──┼──────┼───┼─────┼──────┼─────┤
│28  │同上        │10409 │RN00000000│210,567元   │10,528元  │
├──┼──────┼───┼─────┼──────┼─────┤
│29  │同上        │10410 │RN00000000│103,586元   │5,179元   │
├──┼──────┼───┼─────┼──────┼─────┤
│30  │同上        │10410 │RN00000000│159,831元   │7,992元   │
├──┼──────┼───┼─────┼──────┼─────┤
│31  │同上        │10410 │RN00000000│224,026元   │11,202元  │
├──┼──────┼───┼─────┼──────┼─────┤
│    │            │      │小計      │987,591元   │49,380元  │
├──┼──────┼───┼─────┼──────┼─────┤
│    │            │      │合計      │4,760,366元 │238,020元 │
│    │            │      │          │            │          │
└──┴──────┴───┴─────┴──────┴─────┘
附表二(幫助安拿朵利亞公司逃漏稅捐部分):
┌──┬──────┬───┬─────┬──────┬─────┐
│編號│收受統一發票│發票日│ 發票字軌 │ 銷售額     │ 稅  額   │
│    │公司名稱    │期    │          │(新臺幣)  │(新臺幣)│
├──┼──────┼───┼─────┼──────┼─────┤
│1   │安拿朵利亞公│10311 │CZ00000000│51,800元    │2,590元   │
│    │司          │      │          │            │          │
├──┼──────┼───┼─────┼──────┼─────┤
│2   │同上        │10311 │CZ00000000│54,000元    │2,700元   │
├──┼──────┼───┼─────┼──────┼─────┤
│3   │同上        │10312 │CZ00000000│53,500元    │2,675元   │
├──┼──────┼───┼─────┼──────┼─────┤
│4   │同上        │10312 │CZ00000000│52,040元    │2,602元   │
├──┼──────┼───┼─────┼──────┼─────┤
│    │            │      │小計      │211,340元   │10,567元  │
├──┼──────┼───┼─────┼──────┼─────┤
│5   │安拿朵利亞公│10401 │NN00000000│185,000元   │9,250元   │
│    │司          │      │          │            │          │
├──┼──────┼───┼─────┼──────┼─────┤
│6   │同上        │10401 │NN00000000│176,600元   │8,830元   │
├──┼──────┼───┼─────┼──────┼─────┤
│7   │同上        │10401 │NN00000000│191,300元   │9,565元   │
├──┼──────┼───┼─────┼──────┼─────┤
│8   │同上        │10402 │NN00000000│189,500元   │9,475元   │
├──┼──────┼───┼─────┼──────┼─────┤
│9   │同上        │10402 │NN00000000│198,600元   │9,930元   │
├──┼──────┼───┼─────┼──────┼─────┤
│    │            │      │小計      │941,000元   │47,050元  │
├──┼──────┼───┼─────┼──────┼─────┤
│10  │安拿朵利亞公│10403 │PG00000000│173,180元   │8,659元   │
│    │司          │      │          │            │          │
├──┼──────┼───┼─────┼──────┼─────┤
│11  │同上        │10403 │PG00000000│188,300元   │9,415元   │
├──┼──────┼───┼─────┼──────┼─────┤
│12  │同上        │10403 │PG00000000│177,300元   │8,865元   │
├──┼──────┼───┼─────┼──────┼─────┤
│13  │同上        │10404 │PG00000000│159,220元   │7,961元   │
├──┼──────┼───┼─────┼──────┼─────┤
│14  │同上        │10404 │PG00000000│177,000元   │8,850元   │
├──┼──────┼───┼─────┼──────┼─────┤
│    │            │      │小計      │875,000元   │43,750元  │
├──┼──────┼───┼─────┼──────┼─────┤
│15  │安拿朵利亞公│10405 │QA00000000│28,300元    │14,150元  │
│    │司          │      │          │            │          │
├──┼──────┼───┼─────┼──────┼─────┤
│16  │同上        │10405 │QA00000000│192,000元   │9,600元   │
├──┼──────┼───┼─────┼──────┼─────┤
│17  │同上        │10406 │QA00000000│128,600元   │6,430元   │
├──┼──────┼───┼─────┼──────┼─────┤
│18  │同上        │10406 │QA00000000│205,900元   │10,295元  │
├──┼──────┼───┼─────┼──────┼─────┤
│19  │同上        │10406 │QA00000000│119,000元   │5,950元   │
├──┼──────┼───┼─────┼──────┼─────┤
│    │            │      │小計      │928,500元   │46,425元  │
├──┼──────┼───┼─────┼──────┼─────┤
│20  │安拿朵利亞公│10407 │QU00000000│120,583元   │6,029元   │
│    │司          │      │          │            │          │
├──┼──────┼───┼─────┼──────┼─────┤
│21  │同上        │10407 │QU00000000│110,662元   │5,533元   │
├──┼──────┼───┼─────┼──────┼─────┤
│22  │同上        │10408 │QU00000000│105,775元   │5,289元   │
├──┼──────┼───┼─────┼──────┼─────┤
│23  │同上        │10408 │QU00000000│210,550元   │10,528元  │
├──┼──────┼───┼─────┼──────┼─────┤
│24  │同上        │10408 │QU00000000│102,875元   │5,144元   │
├──┼──────┼───┼─────┼──────┼─────┤
│25  │同上        │10408 │QU00000000│173,090元   │8,655元   │
├──┼──────┼───┼─────┼──────┼─────┤
│    │            │      │小計      │823,535元   │41,178元  │
├──┼──────┼───┼─────┼──────┼─────┤
│26  │安拿朵利亞公│10409 │RN00000000│115,358元   │5,768元   │
│    │司          │      │          │            │          │
├──┼──────┼───┼─────┼──────┼─────┤
│27  │同上        │10409 │RN00000000│210,114元   │10,506元  │
├──┼──────┼───┼─────┼──────┼─────┤
│28  │同上        │10410 │RN00000000│176,977元   │8,849元   │
├──┼──────┼───┼─────┼──────┼─────┤
│29  │同上        │10410 │RN00000000│160,387元   │8,019元   │
├──┼──────┼───┼─────┼──────┼─────┤
│30  │同上        │10410 │RN00000000│105,311元   │5,266元   │
├──┼──────┼───┼─────┼──────┼─────┤
│31  │同上        │10410 │RN00000000│157,006元   │7,850元   │
├──┼──────┼───┼─────┼──────┼─────┤
│    │            │      │小計      │925,153元   │46,258元  │
├──┼──────┼───┼─────┼──────┼─────┤
│    │            │      │合計      │4,704,528元 │235,228元 │
└──┴──────┴───┴─────┴──────┴─────┘
附表三:
┌──┬─────────┬──────────────────┐
│編號│犯   罪   事   實 │主                                文│
├──┼─────────┼──────────────────┤
│1   │附表一編號1至4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2   │附表一編號5至9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3   │附表一編號10至14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4   │附表一編號15至19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5   │附表一編號20至25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6   │附表一編號26至31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7   │附表二編號1至4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8   │附表二編號5至9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9   │附表二編號10至14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10  │附表二編號15至19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                  │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11  │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附表二編號20至25  │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12  │                  │CAPAR MURAT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    │附表二編號26至31  │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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