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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074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德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074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治源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8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本件被告因鍾治源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有違憲之情形,因其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釋憲之聲請,俟司法院大法官作成決定後,再進行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07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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