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09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林恩諒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452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陳述狀所載。
二、按被告羈押期間,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林恩諒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且經起訴,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被告之前有犯強盜罪之前科,本案罪責極重,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08 年4 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㈡被告雖然表示其在偵查中已經準備要投案,並無逃亡之虞,且以照顧母親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但本案已於108 年7 月22日宣判,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 月,刑度甚重,本院考量本案為攜帶兇器之加重強盜罪,對於社會治安、被害人生命、身體安全威脅甚大,被告逃亡之誘因依然存在,本案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本院曾囑託員警查訪被告之家屬,依據卷內被告之母之查訪表顯示:被告並未與母親及家人居住,亦未負擔家計,更未扶養父母,與家人鮮少互動等情,難認被告上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為真。
㈢從而,本案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