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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8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黃齡玉林慧欣李欣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58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慶蒼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4號、第66號、第84號、第1437號、第1520號、第2170號、第2702號、2764號、第4270號、第4388號、第54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慶蒼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第161 條第4 項、第302 條至第304 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慶蒼被訴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 項第2 款之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等罪嫌。惟查,被告陳慶蒼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齡玉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李欣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謝儀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8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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