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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09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周淡怡徐啟惟陳德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09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林恩諒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452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陳述狀所載。

二、按被告羈押期間,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林恩諒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且經起訴,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被告之前有犯強盜罪之前科,本案罪責極重,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08 年4 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㈡被告雖然表示其在偵查中已經準備要投案,並無逃亡之虞,且以照顧母親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但本案已於108 年7 月22日宣判,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 月,刑度甚重,本院考量本案為攜帶兇器之加重強盜罪,對於社會治安、被害人生命、身體安全威脅甚大,被告逃亡之誘因依然存在,本案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本院曾囑託員警查訪被告之家屬,依據卷內被告之母之查訪表顯示:被告並未與母親及家人居住,亦未負擔家計,更未扶養父母,與家人鮮少互動等情,難認被告上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為真。

㈢從而,本案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徐啟惟

法 官 陳德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09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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