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58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慶蒼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4號、第66號、第84號、第1437號、第1520號、第2170號、第2702號、2764號、第4270號、第4388號、第54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慶蒼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第161 條第4 項、第302 條至第304 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慶蒼被訴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 項第2 款之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等罪嫌。惟查,被告陳慶蒼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