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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25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李欣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信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2月10日108 年度訴字第725 號刑事判決(原偵查號案:108 年度偵字第4111、4271、4681、4985、5150、596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關於上訴期間之規定,業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於109 年1 月15日公布施行。原該條前段規定:「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修正後規定為:「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修正後延展上訴期間為20日。另按上訴期間,於108 年12月17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時,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適用修正後第349 條之規定,於109 年1 月15日經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12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後,於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施行時,上訴期間尚未屆滿者,應適用修正後上訴期間20日之規定。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院於108 年12月10日所為108 年度訴字第725 號刑事判決已於①108 年12月16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邱信邯之住處即苗栗縣○○市○○路000 號3 樓,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即帝國天廈收發室收受;另亦於②108 年12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之居所即苗栗縣苗栗市○○路000 號3 樓,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文書寄存於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25 卷第489 、491 頁)。且被告係於109 年1 月8 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於前揭送達時間未在監執行或羈押於看守所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堪認前揭判決確已合法送達至被告上開住所無訛。若以前揭①送達日108 年12月16日計算,經加計上訴期間20日及在途期間4 日後,其上訴期間至遲至109 年1 月9 日即已屆滿;如以前揭②送達日108 年12月18日計算,經加計寄存送達之生效期間10日、上訴期間20日及在途期間4 日後,其上訴期間至遲至109 年1 月21日即已屆滿。被告遲至109 年3 月31日始提出上訴狀,有刑事上訴狀及其上本院收狀日期章戳存卷可考,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25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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