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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64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德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164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至能
選任辯護人
王國泰律師

      彭敬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軍偵字第25號),且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64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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