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68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趙麗珠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 0588、10625 、10666 、10734 、12425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趙麗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64巷」更正為「61巷」、(三)所載「4 日」更正為「3 日」、附表編號3 、4 寄送時間欄所載「58分」、「30分許」分別更正為「57分」、「30分許後某時」、編號5 寄送地點欄所載「臺北市」更正為「新北市」、補充事實「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前往行為地點」、「被告迄今獲利現金新臺幣1 萬1,000 元」、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被告所獲得之現金新臺幣1 萬1,000 元,雖未扣案,然屬被
告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爰依同條第3 項
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
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第38條
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蕭有宏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0588號
109年度偵字第10625號
109年度偵字第10666號
109年度偵字第10734號
109年度偵字第12425號
被 告 趙麗珠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街000號6
樓之0
居臺南市○○區○○里○○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麗珠因求職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
「Meet」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女子連繫,其可預見隱匿真實
身分之陌生人提供相當金額之報酬,並要求其出面到全臺四
處代為領取內容物不詳之包裹,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
驗,將成為詐欺集團之成員,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Meet」、「Meet」指示之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之人分別佯稱:可提供
辦理貸款或工作,但要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及金融卡、證
件等語,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便利
超商店到店方式將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證件
等物寄送至指定地點後,再由趙麗珠依詐騙集團成員
「Meet」之指示,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109年8月17日19時3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0號全
家便利商店,領取邱馨慧寄送之包裹。
(二)於109年9月2日4時29分許,在彰化縣○○市○○街00巷00號
全家便利商店,領取張心怡寄送之包裹。
(三)於109年9月4日0時4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
00號全家便利商店,領取莊銘寄送之包裹。
(四)於109年9月4日10時40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號
全家便利商店,領取蘇佳貞寄送之包裹。
(五)於109年9月4日11時15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號全家
便利商店,領取賴庭慧寄送之包裹。
(六)於109年9月7日16時34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0號全
家便利商店,領取黃儀軍寄送之包裹。
後趙麗珠即將上開包裹均交予詐欺集團成員「Meet」指示之
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收取。嗣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張心怡、蘇佳貞、賴庭慧、黃儀軍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
化分局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趙麗珠於警詢及偵查│坦承前揭犯罪事實。 │
│ │中之供述 │ │
├──┼───────────┼─────────────┤
│2 │被害人邱馨慧於警詢中之│被害人遭詐騙而寄出銀行金融│
│ │證述 │卡、身分證影本,之後由被告│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領件之事實。 │
│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表、與「速配貸」之line│ │
│ │對話截圖、全家便利商店│ │
│ │寄送單據、發票照片及貨│ │
│ │件配送進度查詢、被告領│ │
│ │件之監視器照片、被告使│ │
│ │用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3 │告訴人張心怡於警詢中之│告訴人遭詐騙而寄出銀行存 │
│ │證述 │摺、金融卡,之後由被告領件│
│ │全家便利商店貨件明細、│之事實。 │
│ │貨件配送進度查詢、被告│ │
│ │領件之監視器照片、被告│ │
│ │使用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4 │被害人莊銘於警詢中之│被害人遭詐騙而寄出農會存 │
│ │證述 │摺、金融卡、密碼,之後由被│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告領件之事實。 │
│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諮詢專線紀錄表、詐騙之│ │
│ │line對話截圖、全家便利│ │
│ │商店貨件配送進度查詢、│ │
│ │被告領件之監視器照片 │ │
├──┼───────────┼─────────────┤
│5 │告訴人蘇佳貞於警詢中之│告訴人遭詐騙而寄出郵局金融│
│ │證述 │卡,之後由被告領件之事實。│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專線紀錄表、被告與 │ │
│ │「Meet」之line對話紀 │ │
│ │錄、全家便利商店貨件明│ │
│ │細、被告領件之監視器照│ │
│ │片、被告使用之車輛詳細│ │
│ │資料報表 │ │
│ │ │ │
├──┼───────────┼─────────────┤
│6 │告訴人賴庭慧於警詢中之│告訴人遭詐騙而寄出銀行存 │
│ │證述 │摺、金融卡,之後由被告領件│
│ │全家便利商店貨件明細、│之事實。 │
│ │貨件配送進度查詢、被告│ │
│ │領件之監視器照片、被告│ │
│ │使用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7 │告訴人黃儀軍於警詢中之│告訴人遭詐騙而寄出銀行存 │
│ │證述 │摺、金融卡,之後由被告領件│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之事實。 │
│ │專線紀錄表、詐騙之line│ │
│ │對話截圖、全家便利商店│ │
│ │繳費明細、中國信託銀行│ │
│ │存摺影本、被告領件之監│ │
│ │視器照片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嫌。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Meet」、
「Meet」指示之不詳姓名年籍之人等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各次犯
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檢 察 官蕭有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侑倫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被害人│寄送物品 │寄送時間 │寄送地點 │
├───┼───┼───────────┼──────┼──────┤
│1 │邱馨慧│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 │109年8月15日│桃園市平鎮區│
│ │ │號:000-000000000000 │17時7分許 │中豐路山頂段│
│ │ │號);合作金庫銀行帳 │ │3 號全家便利│
│ │ │戶(帳號:006- │ │商店(平鎮日 │
│ │ │0000000000000號)之金 │ │星店) │
│ │ │融卡;身分證影本 │ │ │
├───┼───┼───────────┼──────┼──────┤
│2 │張心怡│玉山銀行帳戶(帳號: │109年8月31日│臺南市白河區│
│ │ │000-0000000000000 │15時許 │中山路13號全│
│ │ │號);中國信託銀行帳 │ │家便利商店 │
│ │ │戶:(帳號:822- │ │(白河昶興店)│
│ │ │000000000000號)之存 │ │ │
│ │ │摺及金融卡 │ │ │
├───┼───┼───────────┼──────┼──────┤
│3 │莊銘│桃園平鎮區農會帳戶( │109年8月31日│桃園市平鎮區│
│ │ │帳號:000-00000000000 │13時58分許 │中豐路南勢二│
│ │ │號)之存摺、金融卡、 │ │段1號全家便 │
│ │ │密碼 │ │利商店(平鎮 │
│ │ │ │ │南東店) │
├───┼───┼───────────┼──────┼──────┤
│4 │蘇佳貞│郵局帳戶(帳號:700-0 │109年9月1日 │桃園市桃園區│
│ │ │0000000000000號)之金 │15時30分許 │力行路335號 │
│ │ │融卡 │ │全家便利商店│
│ │ │ │ │(桃園向陽店)│
├───┼───┼───────────┼──────┼──────┤
│5 │賴庭慧│玉山銀行帳戶(帳號: │109年9月2日 │臺北市新店區│
│ │ │000-0000000000000號) │17時25分許 │僑信路20號全│
│ │ │之存摺及金融卡 │ │家便利商店 │
│ │ │ │ │(新店橋信店)│
├───┼───┼───────────┼──────┼──────┤
│6 │黃儀軍│玉山銀行帳戶(帳號: │109年9月5日 │臺南市永康區│
│ │ │000-0000000000000 │12時30分許 │大仁街39號全│
│ │ │號);中國信託銀行帳 │ │家便利商店 │
│ │ │戶:(帳號:822- │ │(永康永仁店)│
│ │ │000000000000號)之存 │ │ │
│ │ │摺及金融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