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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5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周淡怡陳德池李淑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7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彥男
指定辯護人
吳常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彥男自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彥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及同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10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9 年9 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又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09 年12月10日期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原以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1490、1499號刑事裁定准予被告在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有卷附之刑事裁定足參。而該刑事裁定業於109 年10月21日送達被告本人,被告迄今仍未取具以辦理停止羇押,本院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未消滅而繼續存在,應自109 年1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57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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