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7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彥男
- 指定辯護人
- 吳常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彥男自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彥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及同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10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9 年9 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又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09 年12月10日期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原以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1490、1499號刑事裁定准予被告在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有卷附之刑事裁定足參。而該刑事裁定業於109 年10月21日送達被告本人,被告迄今仍未取具以辦理停止羇押,本院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未消滅而繼續存在,應自109 年1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