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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毒聲重字第50號

聲請重新審理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黃麗玲

聲請人
即受處分人
張國祥

上列聲請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65號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已於民國110年3月26日以法矯字第11006001760號函修正頒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關於「前科紀錄」之評分項目已有調整,如以修正後之上開評分標準重新評估結果,聲請人即受處分人張國祥(下稱聲請人)有評估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可能性,爰請重新審理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檢察官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並足以影響裁定之結果者;二、原裁定所憑之證物已證明為偽造或變造者;三、原裁定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四、參與原裁定之法官,或參與聲請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五、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六、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聲請重新審理,應於裁定確定後30日內提起;但聲請之事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之日起算;法院認為無重新審理之理由,或程序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2、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係法務部針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事項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具有法規性質之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是上開評估標準表冊之修正,屬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之修正,為「法律變更」,不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所稱之「新證據」,聲請人據此聲請重新審理,難認有據。

㈡又原確定裁定於110年3月4日作成時,上開評估標準表冊尚未修正,法務部○○○○○○○○依據當時有效之修正前評估標準製作「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評估聲請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自屬合法,原確定裁定憑以認定聲請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自難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1款所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足以影響裁定之結果,或同條項第3款所稱原確定裁定所憑之鑑定已證明其為虛偽之情事,亦不符合前揭聲請重新審理之事由。另聲請意旨復未敘明原確定裁定有符合其他各款所定重新審理事由之情形,是其聲請重新審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另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起實施修正後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其中關於「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其他犯罪相關紀錄」等項目均改以總分上限為10分之計分方式,前者每筆計分更改以「5分」計算,其餘則無修正,此有法務部○○○○○○○○第00000000000號函可按。則依法務部110年3月26日修正公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之計算方式,聲請人原先之評估標準紀錄表關於「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部分雖經評定合計為137分(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項目為120分);然依新評估標準重新計分後,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項目合計應為27分(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項目為10分),故依新評估標準綜合判斷之結果是否仍足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尚非無疑,則此部分若有合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所稱「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之情形時,應由戒治處所將無繼續執行之必要之事由陳報檢察官,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麗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重字第50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重新審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