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58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處分人
- 黄竣郁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110年度聲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竣郁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處分人黃竣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依檢察官聲請,以109年度毒聲字第26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檢察官認受處分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向本院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16號裁定准許。嗣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受處分人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執行起算日期民國110年2月20日,於110年3月16日入法務部○○○○○○○○),有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16號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聲請人以法務部已於110年3月26日修正公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下稱評估標準)並自同日起施行。該修正之評估標準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若以新修正評估標準計算受處分人受觀察勒戒時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分數應為53分,則其自觀察、勒戒處分轉至強制戒治處分之評估基礎已有疑義。且受處分人入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後,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經戒治處所綜合評估後,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並檢具法務部○○○○○○○○110年5月6日東戒所輔字第11011004120號函及所附臺東戒治所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為證。
㈢經本院審核上揭法務部○○○○○○○○函及隨函檢送原判定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之評分項目與得分,依新修正評估標準將其中「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及「其他犯罪相關紀錄」之評分調整後,受處分人得分應分別為「10分」(原得分為70分)、「10分」(原得分亦為10分),與其他各評分項目之得分加總後,合計總得分為「53分」,確實未達60分;再斟酌上揭臺東戒治所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之評估,受處分人調適期評估結果為「合格」等情,認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