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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提字第6號

聲請提審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王祥豪

聲請人
即被逮捕人
呂柏蒼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吳柏蒼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晚間7時52分許,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警員逮捕,經司法警察於翌日(18日)日間解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夜間不詢問),嗣向本院聲請提審(聲請狀於111年3月18日下午6時10分到院),惟由同署檢察官於111年3月18日晚間7時6分前已訊畢釋放,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點名單之傳真1紙(傳真時間晚間7時6分)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已經釋放回復自由。從而,聲請人前開提審之聲請,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提字第6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提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