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
- 聲請人
- 3號備位國民法官(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參與被告施嘉新公共危險案件(114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之審理,聲請辭去其職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3號備位國民法官准予解任。
理由
一、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受選任後有第16條第1項第4款至第8款情形之一,致繼續執行職務顯有困難者,得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辭去其職務。」國民法官法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3號備位國民法官經選任後,自認有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第8款之情形,致繼續執行職務顯有困難,而以書面向本院聲請辭去其職務。經核其所提出之資料已表明其於民國115年7月2日因工作突發狀況需要馬上處理,致無法全程參與審判程序,認所述屬實,爰准予解任。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3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