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國審交訴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朝文
- 選任辯護人
- 蔡嘉容律師(法扶律師)
吳莉鴦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31號、第5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據(除備註欄檢察官捨棄、辯護人撤回聲請部分外),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理由
一、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二、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表所示之證據(除檢察官捨棄、辯護人撤回部分外),雙方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對於調查必要性亦無意見,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雙方聲請調查上開之證據與待證事項間具有關連性,又無證據可認各該證據有應依法排除或欠缺調查必要性之情形,故上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備註 檢察官聲請調查 1 員警繪製之被告行車動線圖 被告車輛行車動線 2 被告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車輛之車行記錄 被告車輛行車動線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現場環境及車輛行向 4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現場環境及本案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之調查 5 事故現場及車損照片共24張 案發當日所攝之道路全景、現場環境、被告及被害人車輛之車損狀況 6 被告車內行車記錄器 ⑴影像光碟 ⑵影像畫面截圖4張 被告車內行車記錄器所攝得本案發生過程 檢察官捨棄截圖部分之調查 7 路口監視器 ⑴影像光碟 ⑵影像畫面截圖4張 路口監視器所攝得本案發生過程 檢察官捨棄截圖部分之調查 8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員警針對本案交通事故之採證情形 9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14年4月14日中監彰鑑字第1143035681號函及所檢附之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 本案肇事原因 10 ⑴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⑵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⑶國立臺灣大學114年5月14日校醫字第1140042572號函及所檢附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毒藥物鑑定暨檢驗中心檢驗報告 員警於114年1月9日下午5時25分許,經被告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3816.8ng/ml、安非他命849.66ng/ml、愷他命類1354.94ng/ml、依托咪酯類18257.51ng/ml 11 ⑴行政院公報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法檢字第11304500430號法務部公告-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 ⑵113年11月26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885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 行政院公告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中,關於尿液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 12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 ⑴114年1月9日診斷證明書 ⑵114年1月13日診斷證明書 被害人在事發後所受傷勢 13 ⑴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 ⑵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被害人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會同法醫師相驗、解剖後,確認其死亡原因及方式 沒有刺激性證據 14 被告林朝文之供述 ⑴114年1月9日警詢筆錄 ⑵114年1月10日偵訊筆錄 ⑶114年1月14日偵訊筆錄 ⑷114年6月12日偵訊筆錄 被告有起訴書所示施用毒品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及逃逸之事實 詢問先行,若無調查必要,將於審判中撤回證據調查之聲請 量刑證據-檢察官聲請調查 15 告訴人陳必祥之證述 ⑴114年1月9日警詢筆錄 ⑵114年1月14日偵訊筆錄 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所生之損害 詢問先行,若無調查必要,將於審判中撤回證據調查之聲請 16 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被告之品行 同上 17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北警分偵字第1140017517號函及告訴人之被害陳述意見表 犯罪所生之損害 同上 18 被害人生前照片11張 犯罪所生之損害 同上 19 被告林朝文之供述 ⑴114年1月9日警詢筆錄 ⑵114年1月10日偵訊筆錄 ⑶114年1月14日偵訊筆錄 ⑷114年6月12日偵訊筆錄 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所受刺激、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被告之生活狀況、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被告犯罪後之態度 ⒈與編號14相同 ⒉詢問先行,若無調查必要,將於審判中撤回證據調查之聲請 量刑證據-辯方聲請調查 20 被告林朝文之供述 ⑴114年1月9日警詢筆錄 ⑵114年1月10日偵訊筆錄 ⑶114年1月14日偵訊筆錄 ⑷114年6月12日偵訊筆錄 ⑸114年1月13日警詢筆錄 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 編號⑴至⑷與編號14相同 21 告訴人陳必祥之證述 ⑴114年1月9日警詢筆錄 ⑵114年1月14日偵訊筆錄 佐證刑法第57條第1、2、7款之量刑因子事項 辯護人撤回 22 證人梁家齡114年1月9日警詢筆錄 佐證刑法第57條第1、2、7款之量刑因子事項 23 證人曾盈誠114年1月9日警詢筆錄 佐證刑法第57條第1、2、7款之量刑因子事項 24 證人宋芳季114年1月15日警詢筆錄 佐證刑法第57條第1、2、7款之量刑因子事項 25 證人莊明峰114年1月10日警詢筆錄 佐證刑法第57條第1、2、7款之量刑因子事項 26 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被告無前科,素行良好 與編號17相同 27 ⑴被告之酒精測定紀錄表 ⑵被告之觀察測試紀錄表 佐證刑法第57條第3、8、9款之量刑因子事項 辯護人撤回 28 兒少法第54條之1查訪紀錄表 佐證刑法第57條第4款之量刑因子事項 29 被告全家戶籍資料 佐證刑法第57條第4、款之量刑因子事項 30 被告之交通事故自首情形表 佐證刑法第57條第10款之量刑因子事項 31 被告與陳勇家屬之調解不成立回報單 被告盡力與被害人家屬和解 32 被告與梁家齡之調解書 佐證刑法第57條第10款之量刑因子事項 辯護人撤回 33 被告與宋芳季之調解書 佐證刑法第57條第10款之量刑因子事項 34 被告與莊明峰之調解書 佐證刑法第57條第10款之量刑因子事項 35 被告與曾盈誠之調解書 佐證刑法第57條第10款之量刑因子事項 36 被告之戶籍謄本 被告為單親家庭,有父親、幼女、幼子尚須扶養,且教養未成年子女 37 被告之在職證明書 被告有正當職業 38 被告之113年度所得稅扣繳憑單 39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619號緩起訴處分書 被告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被告已經進行門診戒毒治療,犯後態度良好,社會復歸可能性高 40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診斷證明書 41 被告與被害人家屬於114年12月4日簽署之和解書 被告於案發後已經與被害人家屬和解 42 被告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謄本 同編號36 43 匯款單(被告依約給付賠償金) 被告已經依和解內容履行完畢 44 被告與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照片 同編號36 45 被告之檢驗單 同編號3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