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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紀佳良王祥豪簡仲頤

聲請人
3號備位國民法官(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參與被告施嘉新公共危險案件(114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之審理,聲請辭去其職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3號備位國民法官准予解任。

理由

一、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受選任後有第16條第1項第4款至第8款情形之一,致繼續執行職務顯有困難者,得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辭去其職務。」國民法官法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3號備位國民法官經選任後,自認有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第8款之情形,致繼續執行職務顯有困難,而以書面向本院聲請辭去其職務。經核其所提出之資料已表明其於民國115年7月2日因工作突發狀況需要馬上處理,致無法全程參與審判程序,認所述屬實,爰准予解任。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3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簡仲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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