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4 日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驗餘之海洛因壹小包(原淨重零點壹捌公克,包裝重零點壹貳公克)併該包裝之塑膠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