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海洛因參小包(原淨重合計零點柒柒公克,包裝重合計零點玖壹公克)併該包裝之塑膠袋參個,均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之海洛因參小包(原淨重合計零點柒柒公克,包裝重合計零點玖壹公克)併該包裝之塑膠袋參個,均沒收銷燬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海洛因參小包(原淨重合計零點柒柒公克,包裝重合計零點玖壹公克)併該包裝之塑膠袋參個,均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之海洛因參小包(原淨重合計零點柒柒公克,包裝重合計零點玖壹公克)併該包裝之塑膠袋參個,均沒收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