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殘有安非他命塑膠袋壹個、玻璃球壹個及小鏟管壹支,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殘有安非他命塑膠袋壹個、玻璃球壹個及小鏟管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殘有安非他命塑膠袋壹個、玻璃球壹個及小鏟管壹支,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殘有安非他命塑膠袋壹個、玻璃球壹個及小鏟管壹支,均沒收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