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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八五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八五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法院書記官 梁 高 賓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洪 榮 謙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八五號於民國 89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