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三三號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三三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右列被告因,本院判決如左: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 ,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