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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三三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三三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右列被告因,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事實

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 ,判決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三三號於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