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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22 日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海洛因參小包(原淨重合計零點柒柒公克,包裝重合計零點玖壹公克)併該包裝之塑膠袋參個,均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之海洛因參小包(原淨重合計零點柒柒公克,包裝重合計零點玖壹公克)併該包裝之塑膠袋參個,均沒收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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