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О二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О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胘富律師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許,在第二法庭再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О二號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許,在第二法庭再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