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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О二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О二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胘富律師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許,在第二法庭再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洪 年 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法   官 洪 志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О二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