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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0 日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剪刀、手電筒各壹支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扣案之剪刀、手電筒各壹支均沒收。

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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