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7 日主文乙○○共同攜帶凶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甲○○共同攜帶凶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之大鐵剪、小鐵剪及鐵撬各壹支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