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0 日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 公克)沒收銷燬之,塑膠鏟管壹支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