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剪刀、手電筒各壹支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扣案之剪刀、手電筒各壹支均沒收。
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剪刀、手電筒各壹支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扣案之剪刀、手電筒各壹支均沒收。
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