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第八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第八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