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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第八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