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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8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簡璽容郭麗萍胡宜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84號

原告
飛氏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麗
被告
甲○○

      懷代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1015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簡璽容

                法   官 郭麗萍

                法   官 胡宜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84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