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74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中旬(十二日以後)起,至九十四年九月上旬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一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八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