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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羅永安紀佳良王昌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押)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羅 永 安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王 昌 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魏 嘉 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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