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1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交訴字第156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104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未考領有機車駕駛執照,於民國96年9 月23日上午,騎乘車牌號碼KVD-947 號重型機車,沿彰化縣員林鎮○○里○○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7 時47分許,途經同路段392 巷巷口前時,理應注意車輛行駛時之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有日間自然光線、路面舖設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之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乃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行駛,撞及在上開巷口前電線桿旁溜狗之告訴人乙○○,使告訴人乙○○受有胝骨及尾骨閉鎖性骨折、髖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被告與告訴人乙○○已調解成立,調解書上記載有「對造人(即指告訴人乙○○)願不追究聲請人(即指被告甲○○)車禍過失傷害刑責」,且經本院民事庭法官於96年12月12日核定,有彰化縣員林鎮調解委員會96年刑調字第459 號調解書、本院電腦查詢資料各1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156 號卷第21、23頁),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 項之規定,視為於96年11月30日調解成立時,告訴人即已撤回告訴。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