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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08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李雅俐唐中興林秉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0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贓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100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0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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