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95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 │1項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4月間某日起至94年12 │ │ │月13日止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 │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6214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案 號│95年度訴字第398號 │ │事實審│ │ │ │ ├───┼────────────┤ │ │判 決│95年10月12日 │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案 號│95年度訴字第398號 │ │判 決│ │ │ │ ├───┼────────────┤ │ │判決確│95年10月30日 │ │ │定日期│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8日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褫奪公權期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