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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李雅俐唐中興林秉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12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選任辯護人
盧志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7 月2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又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96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續予禁止接見、通信;再經本院於96年11月27日宣判時,當庭諭知被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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