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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0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簡璽容郭麗萍胡宜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良股
被告
劉錫利
選任辯護人
廖志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493、7455、7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錫利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錫利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5 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97年2 月5 日、同年4 月5 日、6 月5 日延長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97年8 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惟本案業於97年6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證人等均經訊問完畢,是已難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因於同日解除對被告之禁止接見、通信,併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簡璽容

法 官 郭麗萍

法 官 胡宜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蕭秀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0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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