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232號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3 日法官郭麗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易字第23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