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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67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678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民國97年5月12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彰監四字第裁64-HD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另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處分人係張吳素英,然聲明異議人為甲○○,各有裁決書、聲明異議狀1紙在卷足稽,是本件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未能以補正使其合法,揆之上開法規,應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678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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