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8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7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訴第60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8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修正刪除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