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6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678號
- 移送機關
-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 受處分人
-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民國97年5月12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彰監四字第裁64-HD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另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處分人係張吳素英,然聲明異議人為甲○○,各有裁決書、聲明異議狀1紙在卷足稽,是本件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未能以補正使其合法,揆之上開法規,應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法 官 林欣苑